京華時報訊(記者孫思婭)因賣房人路先生未按約定遷出戶口,買房人閆女士起訴索賠54萬餘元的高額違約金。昨天記者獲悉,石景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。
  閆女士起訴稱,2011年,她購買了路先生位於石景山區一小區的房屋,約定路先生在過戶之日起360天內遷出戶口,否則便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。
  閆女士說,2011年4月14日,她取得新房房產證,路先生應於2013年4月8日之前遷出戶口,但是截至2013年11月25日,路先生的戶口仍未遷出。
  “這起糾紛我首先給對方道歉,確實給人家造成了困擾。”法庭上,路先生對於閆女士所說的事實表示認可,他解釋稱,在簽合同時,沒有想到遷出戶口的制度非常嚴格,他是沒辦法將戶口遷出。“我去派出所申請遷出戶口時,民警解釋說必須在北京找一個遷入地才可以落戶遷出,否則不可能遷出。”路先生說,由於他經濟條件有限,現在房價很高,沒有能力單獨購買房屋,因此也就沒有房子作為遷入地。同時,他的直系親屬都不在北京市,也無法遷出戶口,造成他不得不把戶口留在原來的房屋內。
  路先生認為,這是國家的制度導致他在沒有經濟能力的時候不能遷出戶口,他的情況並非不想遷出戶口,而是屬於迫於無奈無法做到,“我覺得我不應該承擔高額的違約金”。
  對此,閆女士認為,戶籍可以在北京也可以在外地,如果路先生有心遷出的話肯定可以遷出。
  雖然雙方均同意調解,但路先生表示,他不應支付違約金,希望法庭能夠安排一次有當地派出所出面的調解,而閆女士則表示僅願意在違約金上做小步退讓。因調解未能達成,法院沒有當庭宣判。  (原標題:賣房人未遷出戶口被索要54萬違約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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